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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自行车为生,仍是以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25/4/22 10:03:49 

    ——(2011)朝民初字第09147

     

    【案情简介】

    2010628,在朝阳区南磨房路劲松桥东,孔某某驾驶【京NS5S66】号小客车将原告田某某撞倒,经交通队认定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田某某前往北京市武警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经田某某申请,朝阳交通支队劲松大队对其伤残等级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被鉴定人田某某的伤残等级属X级,赔偿指数为10%

    田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231.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5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5200元、误工费1228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7.12元、残疾赔偿金53476元、鉴定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15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800元。

    孔某某辩称:对交通事故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我垫付了田某某的大部分医疗费用、食费和护理费,所以不同意再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同意按照农村标准赔偿田某某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田某某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数额过高,不同意按照上述诉讼要求赔偿。

    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田某某合理的损失。

     

    【争议焦点】

         营养费、护理费无医嘱能否得到支持?误工费(修自行车)无误工证明能否得到支持?

    【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孔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应该向田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田某某主张的营养费,虽无医院医嘱,但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伤残,应该加强营养,具体数额本院酌定。田某某主张误工费,其并未提供工资收入水平相关证据,本院参照本市最低工资从其发生交通事故起计算至鉴定结论作出前一日。田某某主张的护理费,虽无医院医嘱,但考虑到其受伤影响正常活动,本院扣减孔某某支付的护理费后参考有关标准予以酌定。劲松西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丁某某、田某某自2005年至今在劲松八区836楼东侧楼下维修自行车,丁某某每年交纳管理费2400元。因此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某医疗费二百三十一元七角八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千一百七十二元、营养费一千元、误工费四千六百七十二元、护理费八百八十元、交通费五百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三十七元一角二分、残疾赔偿金五万三千四百七十六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二万零五百六十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财产损失五百元;

    二、            驳回原告田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