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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新证据规则视角下证人证言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要点
发布时间:2025/4/22 10:12:24
证人证言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亦是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类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证据规则”),该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以新证据规则的实施为背景,对证人证言类证据的举证/质证的要点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1 真 实 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真实存在的,针对证人证言类证据的举证/质证,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
(1)证人是否就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在我国法律规定下,证人只能就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内容如实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对此,在庭审过程中,若对方证人出现猜测性表达,或明显属于主观评论的表述,应当提醒合议庭关注。
在质证过程中,可以根据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天气、光线、距离、方位等自然条件,心理状态,提供证言距案件事实发生时的时间长短等情况对证言内容等真实性进行初步判断。
此外,新证据规则第七十二条要求,证人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一般而言,在没有书面材料辅助的情况下,若非亲身经历,证人很难事先准备一段“回忆”在庭上完整陈述,并顺利通过合议庭以及双方代理人的询问。因此,在证人的陈述外,可向其询问证言中的一些事实细节,进一步判断证言的真实性。
(2)证人是否具有作证的资格
原则上,对案件相关事实有亲身感知的人,都可以成为证人,但对于无法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则不具有证人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一概不能作为证人。新证据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待证事实与证人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3)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新证据规则第九十条规定,对于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在进行质证过程中要尤为关注。所谓“利害关系”包括:亲属关系,世交、长期合作等密切关系,以及激烈竞争、不和睦等不利关系。庭审中若直接针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进行询问,往往难以得到证人的如实陈述,一般可通过询问证人为何出庭作证来间接询问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4)证人品格是否存在问题
证人品格是判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一项要素。我国相关证据法律法规中仅规定法院在认定证人证言时所考察的因素中包括“品德”,但没有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新证据规则中规定,证人在作证之前应当签署并宣读保证书,否则不得作证。对证人作证的具结要求,也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院对于证人品格的考察越发关注。一般而言,如果一个人平常并不诚实,那么他所作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可对证人品格问题提出质疑,但同时应当向法庭说明该品格问题对证言真实性的影响。
(5)证人所作证言前后是否相互矛盾
一般当庭证言很少出现相互矛盾之处,但在民刑交叉、关联案件、相关案件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案件中,也应关注对于同一事实,证人是否有过相关陈述,既包括书面证言,也包括证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陈述,若与本案陈述存在不一致时,应当提出质疑。
2 合 法 性
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是指证人证言依法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的合法性问题涉及内容较多,但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新证据规则要求证人无正当理由必须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证人证言的合法性问题变得相对简单,主要是证人出庭以及证人出庭申请的问题。
(1)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此前的证据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由于书面证言与哪些证据能够构成相互映证的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不乏有法院为减少审理时间而直接采信书面证言的情况。而本次证据规定的修订,则明确无正当理由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据。对于“正当理由”,《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包括:1)健康原因;2)路途遥远、交通不便;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4)其他。此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的,也可通过其他方式作证。
(2)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此外,应当注意,申请证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
3 关 联 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联系。针对证人证言类证据而言,主要结合申请证人出庭一方提出的证明目的,根据证据内容,判断该证人证言是否有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明目的,以及证明目的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
4 证 明 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大小。一般而言,证人证言满足“三性”要求,即具有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小主要涉及针对同一事实,仅有单一证言或者存在相反证据的情况。
(1)单一证言的认定
根据新证据规则,法院对于单一证言的认定需要考察审查证言的真实性、以及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以及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相反证据的认定
对于相反证据的采信问题,新证据规则中没有明确,由法院根据自由心证来认定。但一般而言,若相反证据为物证,则物证的证明力要大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对于需要专业知识或技术认定的事实,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要大于证人证言;同为证人证言的,不具有利害关系的证言证明力要高于具有利害关系的证言。
5 总 结
相较原规定,新证据规则更好的规范了民事诉讼的秩序,促进了当事人诚信诉讼及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规范化。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经常起到直接证据的作用,无论是举证方还是质证方都应当对其重点关注。在贯彻执行中,对证人证言的举证、质证还应注意新证据规则与已有司法解释的关系,注意分析变化的原因及内在逻辑,做到准确理解、正确适用。除本文提及的举证/质证要点外,还应当将证人证言放在证据体系中,通过分析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关系,进行综合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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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于嵘彬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领域 以商事争议解决、企事业单位合规法律顾问为执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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