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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有权选择吗

    发布时间:2023/10/15 7:00:00 

    洞口律师事务所
    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有权选择吗



    出社会之后,第一步就是找工作,但是在正式成为员工前,要进行几个月的试用期进行考核,试用期的长短是可以在劳动法合同中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那么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吗?他们有权利吗?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此类问题,仅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在法定的标准里,要使试用期得以最长,企业应巧妙设置合同期限:比如,三年的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五十四天(不到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因此,用人单位可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以设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较长时间录用的员工,可规定相对较短的劳动合同期限,但却包含较长的试用期。如合同期限为1年零1个月,则试用期是2个月;合同期限为3年零1个月,试用期为六个月。此外,试用期尽量避开节假日,比如春节等。否则,由于节假日放假,员工上班时间少,可以用来考察的试用期其实是很短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21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来说就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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