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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3/11/8 7:00:00 

    洞口律师事务所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权利


    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就称为定作人了。那么,定作人有哪些法定的责任要承担呢?

    相关案例

    丹东某公司与无锡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承揽合同》。该合同就无锡某公司按丹东某公司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调试2x25T电弧炉等专业设备所涉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丹东某公司依约定向无锡某公司支付了300万元预付款,无锡某公司遂开始进行前期设计,但无锡某公司一直未能依约向丹东某公司交付前期设计成果。丹东某公司遂决定调整经营策略,故丹东某公司多次提出与无锡某公司商榷合同变更事宜,但均遭无锡某公司拒绝。

    丹东某公司向无锡某公司发出一份《业务专用函》,希望与无锡某公司协商合同变更事宜,并提出了明确的变更意见。无锡某公司回函,称已经开始订货并拒绝变更合同,同时提出全部扣留丹东某公司的预付款。丹东某公司再次向无锡某公司告发出《关于合同执行情况的函》,但无锡某公司仍拒绝变更合同并要求丹东某公司补偿其损失。

    相关法律

    根据《人损解释》第十条规定,定作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定作人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前提下,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合同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自身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随时变更以及解除承揽合同。但是,因定作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也就是说,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的变更或解除权,这是承揽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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