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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发布时间:2023/11/17 1:10:00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联营合同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经营的协议。因联营合同双方可能不在一个地方,其纠纷案件的管辖受理是值得讨论的。
具体管辖问题
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资产清退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联营各方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
1、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作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