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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否代表合同成立
发布时间:2024/2/1 16:20:00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那么要约的接受是否意味着买卖合同的成立呢?我们一起来通过一个案例看一看。
相关案例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因为虽然要约在法律上要发生一种事实上的效力,但仅有要约并不能成立法律行为,要约如果未获承诺,即不可能法律行为的效力。
果品公可给农场的传具是询向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其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 -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在贸易买卖中,由于市场价格上下变化,卖家肯定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只有熟知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