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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发布时间:2024/1/15 4:40:00
人们在劳动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造成自身身体伤害。受到工伤后,就会涉及到向公司索要相应的必要赔偿这一过程。当两方无法协调一致得出令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法的时候,就需要走相关的司法途径。最近热播剧《完美关系》中,游戏程序设计员在度假过程中过劳死,其对死亡是否应当由公司负责,进行相应的赔偿一时引发热议。那么,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应当视同工伤呢?
接下来,让我们跟随最高人民法院郭修江在《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期刊载的文章去具体了解一下。
此类案件,法官在裁判时的裁判要旨一般为: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视同工伤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确实难以把握。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需要进行深入讨论: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是否可以做扩大解释;二是“突发疾病死亡”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如何理解,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三是如何理解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职工因违反工作纪律造成自身伤亡,是否不能认定工伤。
一、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适用该项规定视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才能视为工伤,其近亲属才有资格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三条规定,我国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同时,第五条还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由此看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非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时间和地点。以本案学校教师的情况为例:教师平时正常上班,教学时间和在学校从事教学活动,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但是,由于教学工作的特殊性,除正常上课外,相当一部分教师要在晚间非上课时间值班,监督学生上晚自习,或者根据教学需要,利用晚自习时间免费为学生补课。此时,仅仅是工作时间上的变化,属于下班后在单位加班。此种情形下,将教师下班后在学校从事教学活动,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通常争议不会太大。但是,如果教师因为白天上课,在学校没有时间备课、批改作业,将工作带回家,在家加班备课、批改作业,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种情况可能就会产生较大争议。笔者理解,即便是将工作带回家,在家加班工作,也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理由是: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样理解,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立法目的。第二,《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为完成岗位职责,在家加班工作,当然可以理解为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三,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作扩大理解。但应当注意的是,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二、关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第(一)项视为工伤的实质要件,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一种情况可称之为“未经抢救死亡”,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即已经死亡;二是发病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发现时已经死亡。第一种情况下,如果有人证能够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死亡,认定工伤较为容易。但是,如果没有人在身边,职工一人加班,突发疾病未经抢救死亡,只要根据现场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职工确系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也应当认定为未经抢救死亡应当视为工伤的情形。即便相关证据难以确定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事实,法官也应当从有利于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考虑,作出对职工有利的事实推定。第二种情况可称之为“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第二种情形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48小时的起始点。突发疾病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只要有发病迹象,出现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工作的情况,就应当认定突发疾病。如果仅仅是脸色不好、精神不佳,仍然能够坚持继续工作,不宜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根据劳社部函(2004)25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规定的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当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也就是说,突发疾病的起始点,应当是职工送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确诊后,确定治疗方案,开始实施救治的时间。至于首次确诊实施救治的方案是否准确,不影响48小时的计算。
三、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十六条规定,符合第十四条认定工伤或者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法定条件的,排除认定或视为工伤的仅仅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法定情形。无论是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还是第十五条视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岗位发生伤亡,伤亡的职工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均不是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认定工伤时,社保部门无需考虑职工是否存在违反与认定工伤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原因相关联的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情形。
综上,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也应当视同工伤。员工在家加班,也应保存好相应证据,以便日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希望大家在忙于工作的同时,也一定要照顾好自己的身体,万事以健康为重,切记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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