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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过错慎解决,举证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3/10/3 10:30:00 

    洞口律师事务所
    医疗过错慎解决,举证责任谁承担



    不管是处理何种案件,举证这一环节都是十分重要。众所周知的是,医疗过错的举证是具有举证责任的,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那么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谁承担呢?


    一、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


    二、医疗过错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一般分为两大类: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资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代情况、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的病历资料。


    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记录的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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