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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负债和企业债务人个人债务冲突时清偿方法

    发布时间:2023/11/2 21:00:00 

    洞口律师事务所
    企业负债和企业债务人个人债务冲突时清偿方法


    在民营企业间,经常出现一种债务冲突的现象,导致企业状态下滑,走向破产或重组的道路,什么债务冲突呢?小编今天给大家讲的就是:企业负债和企业合伙人个人负债的冲突清偿方法。


    对于这种债务纠纷问题,各地的司法部门践行的办法并不是一致的,主要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查清债务所指的方向,从而下达判决结果。


    实践中多数主张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的,理由有二:


    一是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合伙企业法》债务清偿条款的规定,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重优先权原则的价值取向;

    二是双重优先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较合理科学,对双重优先权原则持反对立场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已趋向摒弃并存债权原则,转而规定了双重优先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

    合伙企业债务的偿还方式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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