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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申请辞职的,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4/1/5 15:45:01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一、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员工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申请辞职的,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如何认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劳动者为完成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进出办公场所的门禁卡、与工作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等,均属于“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范围。
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看,以下情形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岗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强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有可能被认定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因此申请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2)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长期加班的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安排劳动者加班,并依法支付加班费,是合法行为。
《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保证劳动者有合理的休息和休假时间,是维持劳动者身体健康所必须的,所以法律对加班时间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安排劳动者长期加班,严重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即使依法支付加班费,仍可能被认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者因此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遏制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虽然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对劳动者造成实质的损害,或未对其家庭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劳动者以此为由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用人单位变更员工的薪酬,应与员工协商一致,或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单方降低员工的薪酬标准。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员工薪酬标准,且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的降薪理由不合理、不适当或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员工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辞职的,其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会获得法院支持。
虽然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但劳动者实际并非以该原因申请辞职的,其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险),但是未足额缴纳,劳动者以此为由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会获得法律支持。
用人单位仅缴纳了部分险种,部分险种未缴纳,比如生育险或工伤险未缴纳,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险费,劳动者因此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该获得法律支持,但不排除在司法实践中个案有不同的判决观点。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不配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或因个人原因申请用人单位不要为其缴纳社保。这种情况下,导致社保未缴纳的原因在劳动者。笔者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获得法律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履行民主程序。用人单位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履行公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经过了民主和公示程序,但如果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相关内容的效力会被法院否定,用人单位以前述相关规定作为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扣罚工资等的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劳动者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合同权益为由辞职的,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双方就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发生争议的,由仲裁委或法院依法进行认定。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在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且前述行为足以导致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申请辞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虽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达到使劳动者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度,则劳动者以此为由申请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欺诈、胁迫等事实存在,则其因此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版,下同)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44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的,侵害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严重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劳动者以此为由辞职的,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但要注意,劳动者应就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举证不能的,法院很难支持其主张。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劳动者可以拒绝履行,对用人单位进行检举、控告,或提出辞职,但不可因此旷工或拒绝到岗工作,否则,其旷工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另外,劳动者应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行为,否则其以此为由申请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为兜底性条款,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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